重组新规:一是取消净利润指标;二是将累计首次原则缩至三年;三指推进创业板重组上市改革,四指恢复重组上市配套融资,五指加强重组业绩承诺监管,六指简化信息披露要求,七指证监会完善全链条监管制度,八指尚未得到许可的企业可进行并购重组申请。
证监会上市部主任蔡建春今日表示,证监会发布《关于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
蔡建春介绍,本次修改旨在准确把握市场规律,理顺重组上市功能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作用,积极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
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1、取消重组上市认定标准中的 ” 净利润 ” 指标,支持上市公司资源整合和产业升级,加快质量提升速度。
2、进一步缩短 ” 累计首次原则 ” 计算期间至 36 个月,兼顾市场需求与监管层抑制 ” 炒壳 “、遏制监管套利的一贯要求。
3、推进创业板重组上市改革,允许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其他资产不得在创业板重组上市。
4、恢复重组上市配套融资,重点引导社会资金向具有自主新能力的高科技企业集聚。
5、加强重组业绩承诺监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作出业绩补偿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补偿义务。超期未履行或违反业绩补偿承诺的,可以对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从监管谈话直至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6、简化信息披露要求。
7、证监会将继续完善 ” 全链条 ” 监管机制,支持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继续严格规范重组上市行为,持续严格监管并购重组 ” 三高 ” 问题,打击恶意炒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遏制 ” 忽悠式 ” 重组、盲目跨界重组等乱象。
8、《重组办法》施行后,尚未取得证监会行政许可决定的相关并购重组申请,适用新规;上市公司按照修改后发布施行的《重组办法》变更相关事项,如构成对原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根据《重组办法》有关规定重新履行决策、披露、申请等程序。